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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及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管控法规与标准研究,海运订舱

2021-08-19 15:28:36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运输量逐年增长。水路运输是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已覆盖了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杂类物质九大类,品种达数万种之多。安全风险管控法规与标准研究可以找出现有法规中的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一 重大危险源管控


塞韦索III关于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与我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类似,均在辨识、评估、备案、应急方面有相关要求。但在分级标准、公众参与和决策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分级方面,塞韦索III设置“低危”和“高危”两级,通过对48危险物质量作出规定,判别“低危”和“高危”。而我国对78种危险物质种类和临界量进行了规定,并将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我国的分级要求更为细致和具体,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和监管,更符合实际情况。


在公众参与和决策方面,塞韦索III明确了公众参与决策的要求,并对公众应获得的信息内容、重大危险源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我国虽然有向社会公开信息和社会参与的规定,但没有详细的明确信息内容和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缺乏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法规依据。建议进一步通过立法进行细化,逐步调整公众的参与程度。


二 风险管理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了定义,风险的等级划分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主要是对应事故等级而制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工作机制,并要求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同时,要求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风险业务领域包括水路运输风险和港口营运风险,对风险分级、风险辨识与评估、管理与控制、备案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要求。


但在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没有明确的风险等级划分依据,缺乏如风险等级评定指标及评估等基础性标准,尤其是缺乏涉及危险货物的港口和水路运输风险等级评定指标及评估标准,给经营单位在风险辨识、评估以及预防预控过程中造成困难。企业如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风险评定分级、风险控制措施策划以及考核方法、持续改进等方面缺乏指导。需要制定《港口及水路运输风险分类分级标准(或指南)》《港口及水路运输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或指南)》《港口及水路运输风险管控标准(或指南)》,为风险分级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三 隐患排查与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提出了监督管理的要求。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对隐患的定义、隐患的分级、隐患的排查整改、隐患的报备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要求。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中,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5个方面,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兼顾了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水路运输隐患判定指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的缺失,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也不满足水路运输隐患排查治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制定《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指南)》《港口及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用以指导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的科学开展。


四 应急管理


在应急管理的总体要求上,国际上主要的法规和指南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其对危险货物应急进行了指导。在我国,在借鉴和吸取上述国际标准和指南而编制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指南》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指导,也为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提供了依据。


在船舶应急管理方面,国际上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作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的指南。我国在船舶应急实际操作中,与其中的要求一致。因为我国是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的缔约国,对已生效的《SOLAS公约》、《MARPOL公约》及《ISM规则》和《IMDG规则》等严格履行,并进行了国内法转化。同时,我国内河相关管理要求基本与海上的要求一致。


在港口应急管理方面,《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应急方面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急预案是港口应急管理的基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依据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危害,控制扩散,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国家层面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对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其中的内容多为框架性质,对港口危险货物预案编制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通过调研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情况来看,目前港口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没有统一的编制要求,在操作层面缺乏具体的标准,建议编制《港口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标准(或指南)》。


五 对策建议


(一)重大危险源管控。建议进一步通过立法进行细化,逐步调整公众的参与程度,明确公众所应获得的信息内容,明确公众参与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二)风险分级。制定《港口及水路运输风险分类分级标准(或指南)》《港口及水路运输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或指南)》《港口及水路运输风险管控标准(或指南)》,为风险分级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三)隐患排查。制定《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指南)》《港口及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用以指导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的科学开展。


(四)应急管理。应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标准(或指南)》的标准,明确和统一港口危险货物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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