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锂电池的规定及设备包装要求
2023-11-28 16:43:30
11月2日,国家铁路局、工信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指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标准,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由于锂电池自身的特性,无论是哪种运输方式,锂电池的出口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在进行锂电池运输时,有一些重要事项需要了解。
出口锂电池及设备包装要求
国际海运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包装导则P903条款中提到了下面几个要求。它是按照产品类别不同划分的,该导则适用于UN3090,3091,3480和3481项下相关货物。
①包装在容器中的电池或电池组,应该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电池或电池组因在容器中的移动或位置变化而造成损坏。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对于总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坚固、耐碰撞外壳的电池或电池组,以及这类电池或电池组的集合,还需要有坚固的外包装、保护外罩、托盘或其它搬运设备。同样,这种电池或电池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动,电极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
②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除了它的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设备必须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动以外。电池或电池组还要完全被包裹。
③装在设备中的电池或电池组,除了满足前面的要求以外,应该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的措施。同时还要防止电池或电池组短路。
④当包件中含有设备中的锂电池和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的组合时,包装上应标记“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091或锂离子UN3481”。如果一个包装中同时含有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则该包装应按照两种电池类型的要求同时进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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